一、对发现和查出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报告,及时予以消除。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责承有关人员当场整改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消防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做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消防通道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当场整改的行为。
二、对违反条款的人员,责令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如实记录并存档备查。对不及时整改的,按照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三、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要及时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提出整改方案。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或消防安全负责人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和负责整改的部门,拟定整改资金计划,报请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及时整改。
五、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要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