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建筑场所的使用性质、特点,设置数量充足的消防水池、消防栓、防火门、防火卷帘和送风排烟、火险报警、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配置灭火器、灭火沙、灭火石棉布、消防工具等器材;高层建筑设置消防自动报警、控制、喷淋系统,配备专用灭火、逃生器材。
二、除按照建筑消防规范设置的消防设施、设备外,消防器材的购置、配备,由保卫处列入财务预算,统一按计划办理。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管、维护保养好本单位、本部门及其责任区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标志,保证其完好有效,防止被盗、损坏和挪作它用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标志等被破坏、损坏、挪用、丢失的,均由本单位、本部门负责追究责任,照价赔偿或按规定补全配齐,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四、租赁、承包等经营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标志等由承租、承包方负责日常管理和定期维修、维护,保证其完好有效,保证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破坏、损坏、挪用、丢失的,均由本单位、本部门负责追究责任,由承租、承包方照价赔偿或补全配齐,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五、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损坏、破坏和擅自拆卸、挪用各类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标志;各单位、各部门责任区内若出现人为损坏、丢失的,由其修复或赔偿,影响消防灭火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保卫处负责对全校各单位、各部门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标志的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存在和发现的问题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按技术要求组织维护保养、更换药剂、报废处理;按有关规定建立管理档案等。
2009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