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颁布的、2010年1月1日实施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凡在校内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第二章第十一条第八款、第三章第十七条执行。
《规定》第二章第十一条第八款是:“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规定》第三章第十七条是:“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同时,要严格落实山东省公安厅2009年颁布的《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验收标准》。
对违反 《规定》、达不到标准造成火灾隐患或火灾事故的,将按照国家、省消防法律法规和《规定》第八章有关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