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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学院反邪教警示教育专题材料

作者:SystemMaster时间:2013-07-20点击数:

  

第一专题 宗教与邪教

    一、什么是宗教
    宗教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形成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宗教相信并崇拜超自然的神灵,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意识中虚幻的反映,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宗教有四大特征:1.有以崇奉神灵为核心的信仰体系;2.有宗教组织、信仰群体、礼仪制度和宗教活动;3.有产生、发展、消亡的过程;4.宗教做为一种文化现象是人类文化的载体之一,往往与民族文化渗透在一起。
    二、宗教的种类
    目前世界上公认有三大宗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和佛教。我国合法宗教除这三大宗教外,还有天主教和道教。
    基督教产生于公元1世纪古罗马帝国时期的巴勒斯坦,最初是由犹太人发展而来。基督教信仰耶稣基督,教徒遍布全世界,教徒有19亿多人,是信徒最多的一个宗教。
    伊斯兰教产生于公元7世纪的阿拉伯半岛,创始人为穆罕默德,奉真主安拉为唯一真神。伊斯兰教教众吃羊肉,不吃猪肉。唐朝时传入我国,我国回族、维吾尔族等10个少数民族信仰。
    佛教公元前6世纪产生于古印度,是创立最早的宗教。创始人为释迦牟尼,信奉如来佛、观音菩萨等神灵,吃素不吃荤,主要从事诵经、念佛等活动。汉朝时期传入我国,在我国汉族地区信奉的人较多,信徒遍布全国各地。
    天主教属基督教的分支,信奉天主和耶稣基督,尊玛丽亚为圣母。在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大规模传入我国。
    道教是我国土生土长的宗教,至今已有1800多年的历史。信奉的神灵较多,最高神称为“三清神”:玉清元始天尊、上清灵宝天尊、太清道德天尊。还信仰太上老君、玉皇大帝、王母娘娘等。
    三、什么是邪教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歪曲宗教教旨、教义、教规,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邪教不是宗教概念,而是一个社会法律概念。邪教组织不是宗教组织,而是一股社会邪恶力量。 
    邪教是当今人类社会的一大公害,不仅中国有,世界各国也同样面临着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邪教、恐怖活动和毒品被称为当今人类社会三大毒瘤。据粗略统计,全球邪教组织约3300多个,信徒数千万人,其中以美国和日本最多,仅美国就有700多个,如美国的“人民圣殿教”,日本的“奥姆真理教”等。尽管邪教的名称林林总总,光怪陆离,门类不同,年代迥异,但其反科学、反社会、反政府的本性却如出一辙。
    邪教具有极强的欺骗性、破坏性和顽固性。他们不仅编造歪理邪说,制造思想混乱,而且构筑“秘密王国”,制造恐怖事件,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仅盘剥信徒钱财,非法牟取暴利,扰乱国家经济秩序,而且培植敌对政治势力,伺机乱政夺权,严重危害国家安全。
    四、邪教的构成和特征
    (一)邪教的构成:从地理位置、经济状况、文化程度、人员结构等方面看呈现以下几点:(1)内陆省份比沿海省份多;(2)经济落后地区比发达地区多;(3)农村比城市多;(4)文化程度低的比文化程度高的多;(5)教会力量薄弱地区比教会力量较强地区多;(6)女性成员比男性成员多。
    (二)邪教的特征:(1)教主崇拜;(2)精神控制;(3)恐怖造神;(4)聚敛钱财;(5)秘密结社;(6)危害社会。
    五、我国邪教的种类
    目前我国有16种邪教组织,较为活跃的是“法轮功”、“实际神”(又称“东方闪电”、“全能神”)、“观音法门”、门徒会、呼喊派等。
    六、我国邪教的来源
    第一类是在国内土生土长建立的所谓“土生土长”的邪教;第二类是在境外建立后渗入我国的邪教;第三类是遭到打击或内部分裂后,由其骨干分子建立的邪教。
    七、邪教与宗教的本质区别
    邪教与宗教虽只一字之差,但却有着很大的差别。
    第一、两者的本质不同。宗教倡导信徒融于社会,服务社会,造福人群,维护社会和谐,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邪教则完全相反,它的本质是反社会、反人类、反科学、反政府,它们蛊惑煽动成员仇视社会、危害社会,甚至带有政治野心,鼓吹、煽动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两者含义不同。宗教是一种思想信仰和精神寄托,是人们对人间力量的一种敬畏和崇拜。而邪教的本质在于邪,它讲歪理邪说,属邪门歪道,不但骗人而且害人。
    第三、两者崇拜的对象不同。宗教信仰和崇拜的对象是特定的神,是固定不变的,不是活生生的人。邪教崇拜的对象则是教主本人,是活生生的人。邪教头子总是冒用自己是神的替身、代表,只有他自己可以与神沟通,是至高无上的神,是世界的创造者、主宰者和救世主,并鼓吹自己有着超常、特异的能力,从而达到对成员的精神控制。
    第四、两者的目标不同。宗教除了对神的虔诚信仰外,还具有引导人、教化人抑恶扬善,以和为贵,安分守己,多做善事,热爱生活,珍惜生命。而邪教则是披着宗教的外衣,以健身祛病为名,蒙骗群众,骗取钱财,聚众闹事,制造混乱,并编造一些歪理邪说控制人们的精神,致使信徒六亲不认,心理变态,轻视生命,厌恶社会。
    第五、两者活动特点和方式不同。宗教活动是公开、合法的,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的,有固定的场所,如寺庙、教堂等。而邪教组织的活动都是诡秘的、地下的、非法的,而且活动场所也不是固定的,常常侵占公共场所,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学习。
第六、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宗教与邪教在政治态度上的不同,决定了两者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同。在我国,宗教组织都是依法登记、年检的社会团体,公民信教或不信教的自由、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和仪式,都受到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的保护。而邪教组织属于非法社会团体,他的一切组织、人员、活动、财产等都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专题  国内部分邪教组织

    一、“法轮功”邪教组织
    (一)什么是“法轮功”邪教组织
    “法轮功”是一个打着佛教和气功的幌子、盗用佛教教义的邪教组织,由李洪志于1992年创立。宣扬所谓“法轮大法”,鼓吹“真、善、忍”。1999年7月国家取缔了“法轮功”,并将其定为邪教。
    1992年5月~1994年12月,李洪志利用办“法轮功辅导班”,神化自己,散布谎言,骗取练习者的钱财。一些知情者识破李洪志的谎言骗术,站出来揭露李洪志的江湖骗子嘴脸。
1994年12月~1997年1月,是法轮功转变为邪教的时期。最重要的标志:一是“法轮功”全国性组织“法轮功研究会”(后改称“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建立,二是《转法轮》一书公开正式出版。“法轮功”有了可以呼风唤雨的唯一教主,有了一套可以控制练习者思想的歪理邪说,有了一个严密的组织体系。李洪志的一套精神控制术对练习者身心伤害凸显。更多的人开始关注和研究李洪志及“法轮功”问题,一些人勇敢地站出来同李洪志及“法轮功”进行斗争。国家新闻出版署查禁收缴李洪志的图书。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注销“法轮功”登记。1996年6月17日《光明日报》发表辛平的文章:《反对伪科学要警钟长鸣——由<转法轮>一书引出的话题》,7月24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出查禁和收缴《转法轮》等五种图书的通知。
    1997年1月~1999年7月,是“法轮功”顶风进行违法活动的时期,是“法轮功”邪教本质和危害大暴露的时期,是社会各界同“法轮功”斗争最尖锐的时期。1999年7月22日,中央电视台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7月29日,公安部发布了对李洪志的通缉令。这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顺应民心、治国理政所做出的重大决策,是以李洪志为头目的“法轮功”邪教多年来践踏人权、目无国法、为所欲为的必然结果,是中国人民同“法轮功”邪教斗争的一次重大转折,是一个重大的胜利。
    1999年7月取缔“法轮功”组织至今,这场斗争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一阶段,表面上是同李洪志及其流窜到国外的邪恶势力的斗争,实质上是同境内外敌对势力进行的一场渗透与反渗透、和平演变与反和平演变、颠覆与反颠覆的严重斗争。
    (二)为什么说“法轮功”是彻头彻尾的邪教组织
    第一、“法轮功”搞教主崇拜。李洪志吹嘘自己是一个比如来佛祖、观世音菩萨、基督耶稣等都高的佛,只要习练他的功法死后就可上天堂,有病不需治疗,练功就可以治病。李洪志将自己说成是一个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最高佛祖,具有神通、控制甚至隐身等功能,把自己打扮成能帮助世人躲过劫难的唯一救世主。为了让信徒信以为真,李洪志还把自己的生日改为释迦牟尼的生日,并让人把自己放在莲花宝座上模仿佛祖,说自己已经佛光普照,目的就是神化自己,搞教主崇拜。
    第二、“法轮功”搞精神控制。李洪志为了达到精神控制信徒、最终使信徒百依百顺的目的,使用了一整套卑劣的手段。首先它摆出一幅善良的面孔,关心疾苦,许诺满足健身祛病的要求,引诱人们加入;然后就办所谓的学习班,使学员不再相信科学,只能反反复复地读他的“经书”;若发现不灵,他就说心不诚,自己去找原因,不断地反省,不得有半点怀疑,死心塌地的跟他走。
    第三、“法轮功”编造邪说。李洪志编造了“世界末日论”来恐吓群众,说2000年地球即将爆炸,人类将会灭亡,只有相信“法轮大法”的人才可以躲过此劫。
    第四、“法轮功”聚敛钱财。聚敛钱财是所有邪教的最终目的,李洪志也同样想方设法敛取练功人的钱财,主要来源是制作、出版、发行、销售“法轮功”书籍、传单、影像制品、服装等。仅1992年5月~1994年年底2年多时间,李洪志就利用“法轮功”学习班,收费300多万元。在武汉,靠卖书获利9000余万元。李洪志就是靠榨取信徒的血汗钱,积聚了巨额财富,并用这些钱财来购买私人别墅、轿车、办护照、买绿卡和进行赌博活动等。
    第五、“法轮功”秘密结社。“法轮功”作为一个邪教组织,有着严密的组织机构。在北京,成立了“法轮大法研究会”,由李洪志担任会长,是该组织的最高头子。在全国各地,设立了39个辅导总站,下设1900多个辅导站,28000多个练功点。均有专人负责,一级对一级负责,可谓组织机构相当严密。1999年,李洪志又开始在美国、加拿大设立站点,利用互联网传播信息,形成了以国际互联网为载体的多种语言的传播网络系统,借助这个系统,他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调动人马,在国外发号施令。
    第六、“法轮功”严重危害社会。一是侵犯人权,残害生命。“法轮功”用邪说蛊惑人,使练功者抛弃伦理,放弃对社会、对家庭的责任,有的人为了练功圆满、上层次甚至亲自杀害自己的父母、妻子、儿女,然后自杀。在李洪志的精神控制下,1700多名“法轮功”练习者听信有病不用吃药的歪理邪说,拒医拒药而死;几百名练习者自残、自杀;30多人被“法轮功”痴迷者杀害。二是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正常权利。“法轮功”恶意攻击任何与其意见不一致的人士和团体,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早在“法轮功”邪教被政府取缔前,中国的新闻界、科学界、教育界、宗教界人士不断披露“法轮功”练习者因李洪志精神控制而导致死亡、精神失常、家庭破裂等事实。“法轮功”恼羞成怒,搞了数百次围攻威胁活动。他们煽动练功人员组织、策划、围攻当地党政机关,直至围攻党中央、国务院。1999年4月25日,他们纠集万余名“法轮功”学员围攻中南海长达24小时。“法轮功”破坏广播电视公共设施,剪断光纤电缆,进行电视插播违法犯罪活动。“法轮功”还进行大规模电话骚扰、恐吓活动,并通过互联网发送垃圾邮件。三是公然践踏国际准则。他们频繁发射非法信号,攻击我卫星转发器,干扰我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四是以邪教方式进行政治活动。近年来,“法轮功”在境外加强政治性滋事,提出了系统的政治主张,竭力从事反政府活动,煽动颠覆政权,还与境内外敌对势力勾结,搞国家分裂和民族分裂活动。
    二、“实际神”邪教组织
    “实际神”又称“东方闪电”,组织内称“全能神”,因其最早经常使用的书籍《东方发生的闪电》,以及引用的《圣经》中“闪电从东边发出,直照到西边,人子降临也要这样”,故宗教界人士称之为“东方闪电”或“闪电派”。该组织是由黑龙江省阿城市原“呼喊派”骨干赵维山(灵名“全权”)于1993年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目前已蔓延至全国绝大部分省市。
    “实际神”以《话在肉身显现》为经典,以所谓“神”的话语鼓吹世界已进入末世审判时代,声称神已第二次道成肉身来到人间开展末世作工,要求世人绝对顺服神,听神使唤,最终建立神的国度,作王掌权。常用的宣传品还有《基督的发表》(又称《审判在神家起首》)、《那灵的作工》、《东方发出的闪电》、《神最后的说话》、《全能神你真好》(又称《跟着羔羊唱新歌》)等书籍和《国度的赞美》、《真理圣诗》、《新歌》等光盘。
    “实际神”对国家安全、政权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并已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全能神”称:“我来不是叫你们太平,乃是叫你们动刀兵。现在你们面前的仇敌到处在害人,你们准备好要上战场,为我打好那美好的胜仗。”污蔑称“中国是最崇拜撒旦的国家,因此遭我诅咒”,“中国是被我诅咒的国家,是大红龙的后代”(“大红龙”指共产党,下同),“中国是一个没落的帝王大家庭,生在这样的国家是枉活一世,来到世上倒不如落在阴间地狱,因为受大红龙的支配。”号召信徒“恨大红龙,有信心打败大红龙”、“要用生命挡住大红龙的枪口,振作起来,舍去生命,舍去一切,不惜个人的得失,在神的率领下与大红龙展开一场鱼死网破的决战,将大红龙灭绝,建立全能神的国度”。“战胜大红龙,才足以证明神在全地作王掌权,大功告成”,“神在大红龙的国度与之展开决战,将大红龙灭没。”“世界各国吞并中国,是我对大红龙的最有力的审判”等等,充分暴露出其欲推翻共产党政权的政治野心。同时,该组织以奉献为名大肆骗取信徒钱财,以所谓“现在脱离家庭的,父母的,妻子、丈夫、儿女的,便是进入灵界的开始”为名,以人要绝对顺服神,否则必遭神击杀等进行恐吓威胁,致使一大批信徒,特别是中青年信徒有家不回,有工不做,有田不种,有学不上,造成许多家庭破裂,甚至发生暴力冲突。该组织还通过散步谣言,宣扬世界末日等妖言邪说,制造社会恐慌气氛,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其实质是一个反政府、反社会、反人类的邪教。
    三、呼喊派邪教组织  
    呼喊派邪教组织创立于美国,教主李长寿,20世纪70年代传入我国。呼喊派的“末日论”邪说与其他邪教并无差异,但“获救”的方式迥异。一般邪教组织为避人耳目,多进行地下或半地下活动,即使在政府获得登记注册,成为“合法组织”,也进行一些必要的伪装,表现为平和亲善,与世无争,与人无争,特别是发展初期,势力尚弱,更是以“道德家”的面目出现,鼓吹“真善忍”之类。但呼喊派却以“惊人”的面目出现,努力制造恐慌,以“惊醒世人”。它的教义主旨是:信徒必须在聚会时尽力呼喊,呼喊的内容可以“随心所欲”,要喊出“心里最想说的话”。在当代社会人们心理压力增大的情况下,呼喊的这一行教方式很有效,于是信徒增加迅速。但“随心所欲”的呼喊内容,大多与社会秩序相抵触,具有明显的反社会倾向,而且这种通过呼喊方式聚集起来的信徒很容易走向极端,结成邪教组织。呼喊派邪教传入我国,首先在安徽立足,之后很快向全国蔓延,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已在20多个省市发现有呼喊派活动。
  在中国的呼喊派主要在夜间活动,信徒秘密聚会,学习《话在肉身中显现》等教义理论,并理论联系实际,互相散布对现时社会不满、对人类失望厌恶的言论,密谋“改朝换代”,进行无限制的乌托邦式遐想。集会结束,带着对现世的仇恨和对天国的向往,信徒各自狂喊口号,这些口号煽动仇恨,迷惑群众,十分反动,诸如“打倒×××”“消灭×××”等等。呼喊之后,迅即散去。宣称要针对政府搞“飞行集会”,集会的时间、地点都不固定,以躲避打击。呼喊派早期在农村活动,稍具规模后开始向城市渗透,并极力从知识分子、学生、干部中发展信徒。屡次被打击后,呼喊派改变了行教方式,完全转入地下,减少了飞行集会,特别在城市,不搞此类大目标的活动。
    呼喊派邪教在1983年被政府取缔,但呼喊派并不因被取缔而收敛,转入地下后,势力继续膨胀。1995年被定为邪教组织重申取缔。
    四、“观音法门”邪教组织
    “观音法门”由英籍华人释清海于1988年4月在台湾苗栗县成立。释清海,俗名张兰君,女,1950年出生于越南,祖籍广东。张兰君的父母系天主教徒,其从小随祖母吃素拜佛,又到天主教堂做“弥撒”,18岁以后到英国、法国、德国读文学。曾在德国红十字会当翻译,并从事照顾难民工作。同时行修佛教密宗、净土宗,研读其它宗教经典和哲学书籍。其从佛教“楞严经”中得出“观音法门”是唯一成佛的法门,能够得到最高等级的“真理”。为此,专门前往印度喜马拉雅山清静闭观修苦行,后到台湾受昙造戒,传播“观音法门”,以后向世界各地传播发展。目前,“观音法门”的活动涉及台湾全岛,并在香港、澳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近40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100多个联络处。
    1989年9月,释清海率弟子入境到上海等地活动,讲经传道,开始向内地进行渗透。其主要渗透方式:一是以旅游、探亲为名派人入境,传播“观音法门”,建立“共修”聚会点,为信徒“印心”,颁发“证书”;二是在内地投资,建立渗透据点。曾在福建、上海、北京、深圳等地合资、独资办企业,以此为掩护,向各地运送“观音法门”宣传品;三是以健体强身、消灾治病为名,宣扬“观音法门”的观点,发展信徒;四是在内地寺庙中,发展僧侣加入“观音法门”邪教组织。
    近年来,“观音法门”邪教组织总部改变策略,其头目释清海公开煽动境内人员要“不顾一切走出来,到街上散发传单,刊登广告”,声称要在境内开办1000个“爱家”素食连锁店。要求境内的骨干成员从其网站下载以“素食救地球”为主题的传单样本和公交车体广告样本,在全国各大城市散发、张贴。受境外指挥和煽动,境内“观音法门”骨干成员通过大量印制、散发“素食救地球”宣传品,公开悬挂宣传“素食”及“观音法门”邪教组织网址的条幅,在公交车上刊登“素食拯救地球”的广告图片,在报刊上刊载有“观音法门”、“素食”内容的广告和文章,开办“爱家”素食连锁店等方式疯狂从事扩大组织、聚敛钱财的非法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政治稳定。
    五、“门徒会”邪教组织
    “门徒会”是陕西农民季三保于1989年成立的邪教组织。由于其骨干为“十二门徒”,所以叫“门徒会”。该邪教组织鼓吹参加“门徒会”,天国就会打开宝库,信徒们就会得到神恩赐的生命粮和生命水,有病治病,无病防病,免去一切灾难并升天成神。
“门徒会”邪教组织的骗人手法:1.冒用基督教的名义欺骗群众。借用圣经中的语言,断章取义,将季三保的言论、行动牵强的同圣经中的某些言词扯上关系,蒙骗群众。2.宣传末世论。宣扬只有吃生命粮才能活命等歪理邪说。3.利用每个人的实际困难进行欺骗。针对一些群众无钱治病,借机宣扬只要加入“门徒会”,每天祈求就能治病。4.以“为神奉献”、“慈惠”、“周济”等名目欺骗成员交钱,供其挥霍。
    “门徒会”的危害:1.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制造社会混乱。他们宣传世界末日就要到来,导致群众无心生产,不种地,等待“洪水灭世”,准备升天。2.导致信徒家破人亡。“门徒会”宣扬能治百病,不用吃药,导致许多群众死亡。还有不少信徒因中毒很深,走火入魔,致使自残、自杀。3.从事严重暴力犯罪活动。“门徒会”以暴力威胁群众入会,对脱离的成员以致伤、致死的案件屡见不鲜。


第三专题  依法惩处邪教组织

    一、我国《宪法》有关规定和党的有关政策
    我国《宪法》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利作了明确规定,邪教披着宗教或者气功的外衣,散布歪理邪说,进行各种非法活动,必须依法取缔和严厉打击。党的政策是,“对绝大多数受骗上当的群众,要千方百计地团结、教育、挽救,对极少数邪教头目和骨干,要依法严厉打击”。
    二、正确理解《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与国家依法打击邪教之间的关系
    我国《宪法》保障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同时法律也规定个人自由是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不危害国家政权为前提的,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活动已明显危害了他人、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因此,国家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依法打击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国家专门处理邪教问题的法律条文,主要有《刑法》第300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问题所作的司法解释等法规。
    事实上,宗教和邪教是对立的。如,佛教界对“法轮功”盗用术语、篡改教义、诋毁佛祖等行径忍无可忍。中国佛教协会早于1996年就认定“法轮功”是邪教; 2000年在台北召开的国际佛教总会上,来自全世界的2700多位高僧全票通过、一致认定“法轮功”就是邪教。而“法轮功”也憎恨佛教,他们污蔑2006年在普陀山召开的第一届世界佛教大会是“妖魔的盛宴”;“法轮功”也诋毁其他宗教都是“低层次的东西”,束缚教徒的思想,不让大家练习“法轮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36条、第26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五、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明确指出:
    (一)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二)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三)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四)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
    六、“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 200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8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共13条。分别对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恶意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邪教组织人员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的行为;邪教组织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自焚、自爆的行为等,在法律适用上作了具体的规定。

第四专题 如何防范和抵制邪教

    一、如何识破邪教,发现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怎么办 
    骗子的脸上不会写着“骗子”二字,邪教也不会说自己是“邪教”,他们往往打着合法宗教的幌子骗人。那如何识别呢?一般来说,邪教都是在狂热的神秘气氛中大搞教主崇拜,建立与外界隔绝的封闭组织,实行精神控制,危害社会。对自己一时无法识别的可疑情况要进行咨询,如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寺庙教堂询问了解等。发现邪教违法犯罪行为后,要勇于揭露、举报、起诉。在网络聊天室看到有人在散布邪教言论时,及时告知网络管理员将其剔除;一旦发现邪教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拨打“110”电话报警,警方对有功举报行为予以奖励。如有家人因邪教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免费法律援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二、接到反动宣传电话是怎么回事,接到这样的电话该怎么办
    境外“法轮功”组织不择手段地对我国电话用户进行骚扰。他们研制了专门软件,在电脑上设定他们搜罗到的我国内电话号码段后,通过互联网转接国际IP电信线路自动拨打,向国内用户拨打骚扰电话,播放他们制作的反动宣传录音。
接到反动宣传电话时,如果对方是录音电话,就直接把它挂掉;如果是人工电话,可以痛斥他们这种滋扰百姓生活的无耻行径,也可以把话筒放在一边不听,浪费他们的电话费;如果发现自己的身份被“法轮功”盗用,要站出来公开驳斥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对“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反动宣传该怎么处理
    “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各种反动宣传,充斥着对中国共产党和我国政府的无耻污蔑造谣的内容。公民对“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反动宣传,要理性分析,明辨是非,不信、不看、不听、不传。
    首先,要做到不收听、不收看“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电台、电视台播出的节目,不浏览“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网站、网页。其次,对“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各类反动宣传活动要正确处理:如发现“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传单、光盘、传真等,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或单位保卫部门报告,或将其销毁,或送单位保卫部门、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处理;如收到“法轮功”等邪教宣传内容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要立即将其删除;如有人向你宣传“法轮功”等邪教的歪理邪说、对党和政府污蔑造谣等内容,或向你手中传递“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光盘、书籍、印刷品,要在第一时间报警,或将其扭送公安派出所、单位保卫部门、社区居委会;如发现人民币上印有“法轮功”等邪教内容的字样,要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之后再到银行兑换,避免继续流通造成恶劣影响;如发现“法轮功”等邪教分子非法串联、秘密集会、聚众闹事,印刷、偷运、散发、邮寄反动宣传品,书写、喷涂、悬挂、张贴反动标语、搞电视插播等,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或拨打110报警。第三,要倡导科学精神,用科学的态度对待人生,加强学习,提高素质。要善于用科学抵制邪教和迷信思想,坚决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宣传煽动和捣乱破坏活动作斗争。要真诚奉献,做和谐环境的营造者,为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贡献自己的力量。
    四、大学生如何警惕邪教或其它非法组织 
    除上之外,大学生应当带头崇尚科学,参加合法的社团组织,参与健康向上、有益身心的社会活动,包括体育健身活动。大学生绝不能参加邪教组织、会道门组织或其它以祛病健身、修心养性为幌子的非法组织活动。要经常保持高度的政治警惕性,凡事多问几个为什么,防止上当受骗,防止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大学生如果发现有人利用邪教组织、会道门或封建迷信蒙骗群众,危害社会治安,要及时向公安、保卫部门举报。如果你的亲戚朋友参加了邪教组织、会道门或搞迷信活动,你应当规劝他们尽快脱离非法组织,中止非法活动。

第五专题  有关打击邪教的法律法规选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36条、第26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以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或者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惩。
    二、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活动,有利于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邪教组织严重危害人类、危害社会的实质,自觉反对和抵制邪教组织的影响,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国家法律。
    四、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认真落实责任制,把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下去,维护社会稳定。
    四、“两高”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 200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8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9号

    为依法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 
    (二)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
    (三)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
    (四)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
    (六)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属于刑法第  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条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 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内容,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百条第一款等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 关、新闻机构等单位,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20人,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等规定的,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为组织、策划邪教组织人员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而进行聚会、串联等活动,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邪教组织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邪教组织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邪教案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邪教案件,对于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缓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宣传品”,是指传单、标语、喷图、图片、书籍、报刊、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及其母盘或者其他有宣传作用的物品。
    (二)“制作”,是指编写、印制、复制、绘画、出版、录制、摄制、洗印等行为。
    (三)“传播”,是指散发、张贴、邮寄、上载、播放以及发送电子信息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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