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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通告

作者:SystemMaster时间:2013-07-20点击数:


近期以来,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在我市有所反弹,一些非法传销组织打着“招工”、“培训”、“网络营销”的幌子聚集我市,蛊惑、欺骗甚至胁迫部分外来人员参与传销活动,聚敛钱财,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一定损失,严重扰乱了的社会经济秩序,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传销和变相传销自1998年以来就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经营活动,今年国务院又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因此,所有组织、参与传销活动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二、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予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谋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凡在我市境内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必须立即无条件地停止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并主动向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案自首。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投案自首的,给予从轻处理;对既不投案自首,又不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重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传销组织或个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其他便利条件,违者将依法从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组织或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向当地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揭发举报。举报电话:市工商局2728805,市公安局2639875;德城区工商分局2322384,德城区公安分局2699110。
五、广大市民要充分认清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危害和欺骗性,自觉抵制传销,远离传销。
特此通告!
                                                           
                                                                  
                  2005.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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