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安全常识 正文

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有哪些主要规定

作者:SystemMaster时间:2013-07-21点击数: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Copy Right @ 2007-2016 德州学院保卫处 All Rights Reserved.

学校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西路566号 邮编:253023 0534-8985888(校办)0534-8982780(招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