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场所防火、防爆制度如下:
一、有火灾危险和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明火作业时,应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到用火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隐患,无易燃、易爆、危险品后方可动工。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必须进行防火分隔,配置消防器材并专人保管。
四、不得在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吸烟。
五、在有火灾危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工作和实习的师生员工,要严格落实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