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为什么不能提前返校?
新冠肺炎来势汹汹,为了切实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教育部门和学校通知强调学生不要提前返校。为什么不能提前返校呢?
一、疫情形势所迫
目前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防控工作容不得半点马虎和懈怠。学生返校比一般企事业单位复工在疫情防控上更加复杂,不得提前返校具有现实必要性:首先,返校旅程中存在不确定的感染风险。学生返校一般需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旅程中同车、同机的大量陌生人,无法排除学生受感染的可能性。其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潜伏期长(14天),一般经历过长途旅行者或者来自学校当地以外的城市,需要自行隔离14天,然而学生宿舍条件有限,很多资源多人共用,无法满足医学上对“自我隔离”的要求。再次,学校是人员密集区域,不具备优良的隔离与防护条件,如果学校内部出现感染者,疾病传播会特别迅速,组织隔离也非常困难。
二、国家法律法规有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二)停工、停业、停课;......”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2020年1月27日,教育部发布《关于2020年春季学期延期开学的通知》,要求部属高等学校适当延迟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时间,春节返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提前返校。地方所属院校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确定。
2020年1月30日,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延迟学校春季学期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开学时间不早于2月17日,高等学校开学时间不早于2月24日,具体开学时间,将视疫情防控紧张情况,经科学评估并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2020年2月8日,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再次延迟学校春季学期开学时间的通知》,决定再次延迟学校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时间,要求2月底前不开学,具体开学时间,将视疫情防控进展情况,经科学评估并确定,提前向社会公布。严禁学校提前开学、学生提前返校。《关于延迟学校春季学期开学时间的通知》和《关于再次延迟学校春季学期开学时间的通知》均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其性质属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停工、停业、停课”紧急措施,学校、教职工、学生及社会大众均应遵照执行。
三、提前返校可能会担责
1、提前返校,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有权处以治安管理处罚。《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章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学生提前返校,违反了政府关于不得返校的决定,属于治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有权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
2、提前返校,若侵害他人权益,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学生提前返校,导致疫情发生或者扩大,将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提前返校,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校有权处以校级处分。学校校纪校规一般有关于学校管理秩序的规定,学生提前返校违反了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可给予校级处分。2020年2月1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闫某某和任某某两位同学擅自提前返校,并且返校后未及时向学院报告,学校给予警告处分。2月4日,江西工业大学和景德镇陶瓷大学科技艺术学院也分别对一名擅自提前返校的学生给予纪律警告。
防控疫情,人人有责,在家也是战斗。请广大师生积极配合当地防控措施,听从学校安排,遵守相关规定,同时务必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履行疫情防控的责任与义务。
请相信,只要我们恪守法规校纪、履行防控义务,就能早日平安健康地回到熟悉的校园!
(二) | 疫情防控学校有哪些法定义务?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在疫情防控期间,
学校有哪些法定义务呢?
1参与疫情防控义务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学校依法有义务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服从指挥和安排,配合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如果拒绝或者不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
2发现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报告义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在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相关规定,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发现校内人员有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学校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3征用财物的配合义务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能会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据此,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有权征用学校房屋、交通工具及其他设施设备,学校必须予以配合。
4活动限制的配合义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鉴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教育部和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均作出了延期开学的决定,其性质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以控制疫情蔓延为目的“停工、停业、停课”紧急措施,各级各类学校均应遵照执行。
在当前防控新冠肺炎的严峻形势下,学校应当遵循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法律规定,积极履行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为防控防疫工作做出贡献。
(三)| 疫情防控学校如何实行封闭管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个学校采取一系列有力应对措施,封闭管理最为常见。封闭管理不是“一封了之”,而是应当在属地管理基础上,坚持合法合理并重,把握好三条原则,让防控措施发挥出应有的效果。
一、属地原则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属地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传染病防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控制疫情、遏制传染病流行的重要手段。学校在对学校采取封闭管理措施时,应当服从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二、合法原则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政府可以视疫情严重程度采取决定停工、停业、停课的措施。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的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防止校园疫情发生和蔓延,确保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学校应加强校园管理,基于防御疫情的目的实施相应封闭管理措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手段,对公民自由予以正当限制。例如,学校可对进出口进行管控,保留一个出入口;凭卡进入校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校园;对进入校园者测量体温;做好进入车辆人员信息登记、核实;严禁到校园聚集活动,等等。
三、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要求对个人权利的限制必须具有目的的正当性、手段的适宜性、侵害的最小性及法益处理的均衡性。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应急行政和常态行政都要讲比例原则,只不过,突发事件具有不确定性,法律对应急行政的比例控制相对于平常状态要宽松一些。学校封闭管理时亦应坚持比例原则,考量其防控措施是否适度、必要。学校实施封闭管理,应当保障相关人员的基本权利,满足相关人员最基本的生存照顾和生存保障,不能对个体造成难以承受的过度负担,并且尊重并保障公民平等权利,不歧视、排斥来自疫情严重区域人员。例如,在居住问题上,应当对学校教职工、非教职工业主、租住户一视同仁,保障非教职工业主、租住户生存所必需的居住权利。部分学校要求租住户填写责任承诺书,提供租赁合同、业主证明等资料,对租住户发放出入证件,既做到了有效管控,又温暖了人性。如果一概拒绝租赁户居住,简单的封堵、恶意的驱赶,则明显违反了防控的必要限度。
2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实事求是做好防控工作,对偏颇和极端做法要及时纠正,不搞简单化一关了之、一停了之,尽可能减少疫情防控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认真贯彻落实,严守法治底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避免“一刀切”的简单粗暴管理做法,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得既合法合规,又合情合理,深入人心,凝聚起共克时艰的强大合力。
(四)|学校疫情防控不力将承担什么责任?
学校是疫情防控重点。2月12日,省委书记、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家义在济南了解基层疫情防控工作情况时强调,学校党委要切实负起责任。在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必须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学校违反疫情报告制度,组织聚会,未认真履行防控主体责任等,导致他人被隔离或感染,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生命权或财产权,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或者学生患有新冠肺炎或者疑似新冠肺炎,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新冠肺炎或者疑似新冠肺炎,仍允许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学校在疫情防控中容易触犯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采取预防措施和控制措施的责任。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学校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等,可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给予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2、未履行信息报告职责的责任。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学校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3、不执行政府决定、命令,阻碍公务行为的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学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以及《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校未依法履行义务的,可能构成以下犯罪:
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学校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托幼机构的保育、教育等工作及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妨碍公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在疫情防控中,学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涉嫌构成妨碍公务罪。
3、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涉嫌构成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应对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决策部署,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毫不懈怠做好疫情防控,为战疫大局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