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高校工委的通知精神,确保我院在校学生的学习、生活及人身安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除符合走读条件的学生外,必须在校内住宿。
二、符合走读条件的学生是指有德城区城镇户口(不含德城区乡镇)的和虽没有德城区户口,但父母在德城区内工作、生活并有住房的学生。
三、符合走读条件学生必须持有有效证明经班、系审查,班主任、系主任签字,系盖章,报学生处批准后方可走读。学生处对不在校内住宿的走读生备案。
四、符合走读条件的学生办理有关住宿手续后也可在校内住宿。
五、不符合走读条件、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一经发现,将给予警告处分,不准参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的评比,不准获得奖学金和困难补助,不听劝告者,将根据情况分别给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对男女混住,非法同居的学生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处分结果记入个人档案。
六、班、系必须随时掌握在校住宿学生的具体情况,对不符合走读条件,不在校内住宿的学生经核实后,及时报学生工作处处理。对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者,学院将视情况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