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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SystemMaster时间:2013-07-20点击数:

一、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和私自乱接电源。

二、用火、用电由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按照单位的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三、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楚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四、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各单位、各部门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各单位、各部门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用火用电管理部门要经常检查电源线路、闸刀、开关、配电室、电控柜(箱)是否达到安全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进行维修;严禁超负荷用电,对乱接乱拉电线、不合理用电等及时进行清理,对严重的进行处罚

六、电工、维修人员要严格实行用电安全管理审批制度。在维修电源或处理事故时,确需停电拉闸操作的,必须经用电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根据所停电路、时间,在配电柜上或总开关上悬挂停电标志,落实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按照由低压到高压,由分开关到总开关顺序进行。送合闸的顺序与此相反。严防带负荷拉闸或合闸。

七、严格新增负荷审批制度。任何用电部门及电工维修人员无权自作主张新增负荷,确需新增负荷用电,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实施。

八、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配电室及有关重地。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日常运行记录,严格签字,落实好交接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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